來源:[89]商油字第151號 作者:商業部
近據了解,有些地區糧食部門植物油廠生產的浸出毛油,溶劑殘留嚴重超標,未經脫溶處理即出廠調撥;收油方未經檢驗就打入大罐,與合格油混存,造成嚴重污染;有的直接供應市場。一些社會上的植物油廠油質低劣的情況尤其突出。這種做法,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必須立即制止。國家技術監督局對此十分重視,已于十二月四日會同我部發出了通知。為了嚴肅國家法紀,保證人民身體健康,現特再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法。糧食部門的植物油廠,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領導干部要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有關規章、文件的規定和本廠情況制訂具體落實辦法。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不能掉以輕心。
二、根據原糧食部、衛生部(80)糧儲聯字第89號、(80)衛防字56號《關于進一步開展糧油食品衛生檢驗的通知》及商業部(85)商儲(糧)字第14號通知下達的《糧油質量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浸出油的生產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糧食部門的植物油廠(車間),必須配置真空脫溶設備,并報經上級主管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能將浸出毛油精煉成食用油,同時實行嚴格管理。否則,不得生產。
(二)糧食部門的植物油廠(車間)生產的浸出毛油,實行專罐儲存,凡作食用的必須精煉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始能出廠、調撥、銷售。嚴禁在生產、流通領域各個環節,將溶劑殘留超標的油與壓榨油勾兌稀釋。
(三)糧食部門在生產、流通領域各個環節,必須支持實行油品檢驗、出證制度。在質量衛生標準上,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執行;對必檢項目,應按商業部頒發的《糧油質量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糧食部門在食用植物油(含浸出油)的生產、儲存調撥、銷售各個環節,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辦法、規定、標準,造成危害、損失的,要按《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法律責任。
三、請各級供銷社按照上述要求,對所屬植物油廠(車間),加強管理。
四、非糧食部門的其它植物油廠(車間),也要執行上述規定。各級商委、糧食部門有責任會同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并進行技術指導。對嚴重違法的,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當地政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