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1990]物統字258號 作者:物資部
物資吞吐量是反映物資部門倉儲企業生產規模和計算工作量、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指標。鑒于目前各地倉儲企業在計算物資吞吐量的口徑、方法上不盡一致,影響了有關統計的準確性與可比性。為統一物資部門倉儲企業“物資吞吐量”的計算方法,參照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的有關現行方法,暫做如下規定:
一、“物資吞吐量”的計算范圍,即是入庫物資量、出庫物資量、直撥物資量之和。
(一)入庫物資量:系指到庫并驗收完畢已入帳的物資數量,包括從生產廠、車站、港口、航空港自提或生產廠送到倉庫的物資數量。
(二)出庫物資量:系指倉庫發出的物資數量,必須是裝了車、辦完了托運手續或已出庫送港口、車站的物資數量,包括用戶自提的數量。
(三)直撥物資量:系指未進入倉儲企業倉房(貨場)而由倉儲企業從港口、車站或本單位專用線直接調撥給用戶的物資數量。但非由倉庫辦理直撥手續的不計算直撥量。
(四)同一倉庫內貨主之間的物資調撥轉戶,不論是否發生裝卸搬運作業,均不計算入庫、出庫量。
(五)出租庫房、貨場或鐵路專用線,既不承擔物資裝卸搬運作業,又不承擔保管責任的,不計算入庫、出庫量;只承擔裝卸搬運作業或只承擔保管責任的,入庫、出庫量各按物資噸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既承擔裝卸搬運作業又承擔保管責任的,按實際噸位計算入庫、出庫量。
二、“物資吞吐量”的計算原則以入庫、出庫物資的實際重量為準。具體計算方法:
(一)凡單據標有重量按標重計算,無標重或需過磅檢驗的物資,按檢驗的實際重量計算。
理論換算的按有關(資料、產品說明書等)規定進行計算。
(二)機電產品按標重計算,無標重或不便按標重計算的可按金額折算,折算標準見附表。
(三)倉儲企業自找貨主的“市場調節物資”亦按上述辦法計算;無法按重量計算的,按金額每五千元折一噸的辦法計算;輕泡物資、木材可按體積折算,每立方米折算為一噸。
三、從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級物資部門倉儲企業填報有關“物資吞吐量”統計報表時按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