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零擔貨物運輸(以下簡稱零擔貨運)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經營業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零擔貨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零擔貨運經營活動的經營業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零擔貨物是指一次托運、計費重量不足3噸的貨物。
第四條零擔貨運包括零擔貨物受理、零擔貨運站經營、零擔線路運輸。
零擔貨運按經營區域分為:縣(市)內、地(市)內、省內、省際和國際零擔貨運、特快專運零擔貨運。
第五條零擔貨運經營活動是指零擔貨物的受理、倉儲、運輸、中轉、裝卸、交付等過程。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全國零擔貨運管理,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零擔貨運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
第二章經營資格
第七條經營零擔貨物受理和經營零擔貨運站場的業戶除具備《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零擔貨物受理業戶應具備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與業務相適應的貨物倉儲面積和裝卸設施,租賃倉儲設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二)與零擔貨運站簽訂有受理經營線路范圍內的半年以上有效的運輸服務合同;
(三)有固定的業務人員,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見附件一) ;
二、零擔貨運站應具備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車場和500平方米以上的倉儲面積,并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裝卸能力;
(二)與零擔運輸業戶簽訂零擔貨物線路運輸合同;
(三)業主和業務人員需經運管機關培訓,持有《上崗證》;
第八條零擔線路運輸業戶除了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或封閉式專用設備,車身噴涂“零擔貨運”標志,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二級以上。
二、經營省內零擔貨運需有5輛(25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跨省經營需有10輛(50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國際零擔貨運按國際雙邊運輸協定辦理。
三、業主、駕駛員、業務人員須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駕駛員應有安全行駛2年以上或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申請經營零擔貨運的業戶須向運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單位申辦憑鄉鎮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個人申辦憑居民身份證和鄉鎮以上政府證明?
三、申請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四、按照開業條件要求,零擔受理業戶、零擔貨運站場、零擔運輸業戶相互簽訂合作意向書。班線接發貨站點的證明書;
第十條開業審批程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含縣)運管機關申領、填報《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運管機關收到《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后,進行資格審查,并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經批準后,準予進行籌備;
三、運管機關認定開業籌備工作合格后,方可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申辦經營零擔線路運輸業務,還須向運管機關辦理零擔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填報《道路零擔貨運線路審批表》(見附表二)。經批準后,業戶向運管機關領取單證、票據、零擔貨運線路牌(見附件二),向社會公告,方可開業;
第十一條零擔貨運經營業戶辦理跨省異地經營零擔貨運業務,須經所在地運管機關逐級審核后,報省級運管機關同意,經商異地省級運管機關同意后,辦理異地經營手續,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申辦經營零擔貨運站業務,在地市范圍內經營的,由縣級運管機關審核,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跨地市、跨省經營的,由縣、地市運管機關審核,報省級運管機關批準。(待續)
國際多式聯運的貨運方法及單證手續
一、多式聯運的貨運方式
1.多式聯運主要是采用成組運輸方式,而集裝箱運輸是成組運輸中的一種高級運輸形態。集裝箱運輸方法最適合國際多式聯運,其效用也最好。但在實際運輸業務中,多式聯運也適用于非成組的件雜貨。如:大的承包工程項目,將施工用的機械、車輛和建筑材料由一國境內運至另一國施工的工地。還有我國近幾年進口較多的二手設備,也均采用多式聯運方式。
2.多式聯運為實現“門到門”運輸提供了可能。多式聯運把海、鐵路、航空、汽車、江河運輸聯貫起來,為實現“門到門”運輸提供了可能。但多式聯運并不局限于“門到門”,也可以是“港到門”或“門到港”的運輸。
這里講的“門”和“港”都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門”,可以是指發貨人工廠、倉庫,也可以是指內地的集裝箱貨運站;“港”,可以是指海港,也可以是指河港、空港。
二、多式聯運的貨物交接地點與方式
1.整箱/整箱(FCL/FCL)發貨人的“門”→裝港CY→卸港CY→收貨人的“門”接交貨物地點均在收發貨人各自的倉庫、工廠,裝卸箱由收發貨人自理。
2.整箱/拼箱(FCL/LCL)發貨人的“門”→裝港CY→卸港CY→聯運人的CFS→收貨人AB接貨物地點在發貨人的倉庫、工廠。交貨地點在聯運人的CFS。即門到集裝箱站一般拆箱后以散件方式由收貨人自提。
3.拼箱/整箱(LCL/FCL)發貨人AB聯運經營人CFS→裝港CY→卸港CY→收貨人的“門”,接貨地點在聯運人CFS,交貨地點在收貨人的倉庫、工廠。
4.拼箱/拼箱(LCL/LCL)發貨人AB→聯運經營人CFS→裝港CY→卸港CY→聯運經營人CFS→收貨人AB接交貨物均在聯運經營人CFS中,即集裝箱站到集裝箱站(CFSTOCFS)這種方式既包括拼箱集運業務,又包括拆箱分撥業務。
上述方式雖然是國際慣例,但在實際業務中卻往往遇有例外。如雖系整箱運輸業務,而發貨人不具有處理集裝箱的設備和能力,把裝拆箱工作委托聯運經營人在CFS辦理。又如一般搬遷物資的拼箱貨物,貨主多要求送到家中等等。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均應按照貨主要求提供各種服務,而不能要求貨主必須服從聯運經營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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