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1月1日)起,惠州市政府在全市征收沿海港口貨物港務費。義務繳納人包括所有經由惠州市沿海港口碼頭吞吐的內外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的托運人、收貨人。
收費標準按交通部令2001年第11號和交通部令2005年第8號文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憑客票托運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裝貨墊縛材料等多種情況屬于免征范圍。
貨物港務費先由碼頭經營人代為收取并按有關規定解繳。相關碼頭經營人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其所屬港口進出港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計收貨物港務費。
貨物港務費征收主體為惠州市港務管理局,由惠州市港務管理局委托惠州市航道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負責征收。貨物港務費征收使用接受市物價、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繳、不按規定標準征繳貨物港務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追繳,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