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港口拖輪經營管理規定》(中期評審稿)“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中期專家評審。
協會秘書處國內部褚俊生副主任參加會議并在就相關問題發言,自10月26日收到會議通知后,秘書處于10月29日向協會會長和副會長單位發布中船協字[2012]91號通知,專門征求對《規定》的意見和建議,陸續收到中遠(集團)、中海(集團)、香港明華船務有限公司和河北遠洋集團的書面回復,并與中外運長航集團和民生公司進行電話溝通。褚俊生首先將收集的相關資料向與會領導和專家匯報,并就集中整理的船東意見和建議向會議闡明行業意見, 指出目前的各個碼頭拖輪公司相對壟斷、獨家經營,必須采納國際先進經驗,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逐步改變目前船東和拖輪公司不平等地位的局面,在平等公平透明的基礎上,公開拖輪收取價格和時間的標準,不得以指導性價格標準出現《規定》的細則上,避免港口利用優勢地位操縱拖輪價格,并呼吁在目前航運低迷的時期,港航一家要“抱團取暖”,共同面對不可預估的航運寒潮,避免加劇船東的負擔。
專家組聽取了課題組匯報,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經認真討論,形成專家意見如下:
一、課題組在對我國港口拖輪市場實際狀況進行深入調研基礎上,以規范港口拖輪經營活動、維護港口拖輪經營安全與市場秩序、保障港口拖輪經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研究起草《規定》,研究課題立意明確。
二、《規定》主要包含總則、資質管理、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構架合理、內容較全面,為下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規定》課題組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深入上海、大連、廣州、廈門等地區調研和交流溝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充分注重各地拖輪市場的不同和需求差異,課題研究具有一定深度。
四、專家組一致同意《規定》通過中期評審。建議課題組根據專家建議和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定》(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