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環境標準的分級。
環境標準根據制定、批準、發布機關和適用范圍的不同分為三級
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關系
國家標準是對共性或重大的事物所作的統一規定,是制定地方環境標準的依據和指南;
地方環境標準是對局部的、特殊性的事物所作的規定,是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
⑶環境標準的分類
根據環境標準的性質、內容和功能,環境標準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環保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標準五類
五類標準的關系
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環境質量目標,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依據;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主要手段;
環保基礎標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方法標準的基礎;
環保方法標準是實現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手段;
標準樣品標準是實現上述標準的基本物質條件*
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是指國家對各類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條件下的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它明確規定了各類環境在一定條件下應達到的目標值,并約束有關部門在限期內應達到的環境質量要求,是各地對環境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和評價環境質量的基礎。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是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按照規定的程序,結合地方環境特點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環境標準的要求,以全國常見的污染物為主要控制對象所制定的排放標準。它直接規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濃度的數量,適用于全國范圍*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是指當地方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適于當地環境特點和要求時所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種情況是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所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另一種情況是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所制定的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中未做出規定的,仍然執行國家標準。要切實實行污染控制必須依靠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⑴制定環境標準的基本原則
①政策性原則。 制定環境標準要體現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符合我國國情,使標準的依據和采用的技術措施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力求獲得最佳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②以環境基準為基礎的原則 環境基準亦稱環境質量基準,是指環境中的污染物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不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或濃度。環境基準由污染物與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反映關系來確定,不考慮人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環境質量標準則是以環境基準為依據,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容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于或等于相應的基準值。
③區別對待原則。制定環境標準要具體分析環境功能、企業類型和污染物危害程度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有別。按照環境功能的不同,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特殊功能環境,標準就嚴些;對一般功能環境,標準就寬些。按照企業類型不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新廠從嚴,老廠從寬。按照污染物危害程度不同,標準的寬嚴也不一,對劇毒物從嚴,一般物從寬。
④可行性原則。制定環境標準,一方面要根據生物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同時還要考慮到經濟合理,技術可行。要從實際出發做到切實可行,要對社會為執行標準所花的總費用和收到的總效益進行“費用──效益”分析,尋求一個既能滿足人群健康和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又使防治費用最小,能在近斯內實現的環境標準。
⑤積極采用國際環境標準和國外先進環境標準的原則 既可節約,又可接軌*
⑵環境標準的制定程序
國家環境標準
由我國環境保護局提出標準項目編制計劃;
國家技術監督局納入全國各類標準編制計劃;
國家環境保護局下達制定標準計劃任務書,由編制單位按照制定標準計劃任務書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制定環境標準;
標準草案(報批稿)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查批準;
國家環境保護局將批準后的標準送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發布。
地方環境標準
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草擬,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⑶環境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環境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是環境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內容。環境標準只有通過實施,其作用和效果才能實現。環境標準發布后,各有關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為實施環境標準創造條件,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充分運用環境監測等手段,監督、檢查環境標準的執行。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的概念、任務、意義、環境監測網、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1、環境監測的概念
環境監測 是指人們對影響人類和其他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性測定的活動。
它是通過對環境質量某些代表值進行長時間的測定,以掌握環境污染狀況和判明環境質量的好壞*
⑴環境監測的內容
①物理指標的測定。包括噪聲、振動、電磁波、熱能、放射性等水平的監測。
②化學指標的測定。包括各種化學物質在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體內水平的監測。
③生態系統的監測。主要監測由于人類活動引起的生態系統的變化。如亂砍濫伐森林或草原和過度放牧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二氧化碳和氟氯烴的過量排放引起的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等*
⑵環境監測的分類
環境監測按其目的,可以分類以下三類:
①研究性監測。主要是研究確定從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遷移變化趨勢和發展規律,以及對人體和其他生物體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等。
②監視性監測,亦稱常規監測。主要是對在不同功能區內的水、氣等環境要素,進行長期的定點、定期監測,從而了解和掌握環境污染情況,評價治理效果和判斷環境質量的好壞。
③特定目的的監測。主要是指污染事故的監測和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前者為污染事故的判斷和處理提供監測服務;后者為解決污染糾紛提供技術依據。
環境監測按其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①環境質量監測。由環境監測機構通過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并編報各種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質量報告。
②污染監督監測。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還可按污染物存在的空間分類,分為大氣監測、水質監測和土壤監測等*
2、環境監測的任務
《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規定:環境監測的任務是
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對各有關單位排污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開展環境測試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
由此可知,環境監測具有三項任務:*
環境監測的三項任務
⑴環境質量監測方面。系統掌握和提供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主要內容是:在全國各個地區科學地分布環境監測站點和網絡,按照統一規定的方法和規范,對各個環境要素進行連續地或者定期地監測;結合污染源監測,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全國、地區和特殊環境區域的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及改善環境質量和防治污染措施的建議。
⑵污染監督監測方面。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主要內容是:對污染源進行宏觀調查,建立污染源檔案;對污染源進行現場監測;或者核對排污單位測試的數據;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污染治理裝置進行驗收和監測,為執行各種環境法規、標準,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對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進行監測,為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解決污染糾紛提供技術依據。
⑶環境科研和服務監測方面。主要內容是:開展以科研為主要目的的監測,為提高環境監測水平開展研究工作;為社會服務而進行的監測工作等*
3、環境監測意義
⑴環境監測是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的重要手段 環境質量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只有通過監測,獲取和積累數據,才能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⑵環境監測是科學管理環境的基礎 環境監測提供的環境質量信息及變化趨勢,為有關部門在監督污染物排放、控制新污染源產生以及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供決策依據。
⑶環境監測是正確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技術依據 只有通過監測,才能確定環境是否污染、受何種污染物污染及污染危害程度等*
4、環境監測網
《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專章規定了環境監測網,其主要內容是:*
⑴網的組成分為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三級
上下級環境監測網之間為業務技術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環境監測網內各成員單位互為協作關系,其業務、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海洋、水利、農業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國家專業監測網。國家專業監測網由組建部門及其監測中心站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和業務牽頭,并接受國家網的業務指導*
⑵環境監測網的任務
1. 統一規劃,依法分工,協同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工作。
2. 處理監測信息資料,提出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源動態分析報告。
3. 統一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開展技術交流,開發監測新技術。
4. 開展跨地區、跨行業的污染調查及較大的監測業務活動。
⑤指導下級監測網的工作*
5、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為了強化環境監測網絡的運行機制,加強監測數據資料管理,確保監測數據信息的高效傳遞,及時提出各種環境監測報告,為環境管理提供有效服務,1991年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了《全國環境監測報告制度(暫行)》,對制定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目的和各報告制度的內容作了規定*
⑴制定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目的
是為了增強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科學性,加強環境監測數據管理,實現數據、資料管理制度化,確保環境監測信息高速傳遞。保證管理服務的及時性,加強監測網絡之間的聯系,提高監測工作水平和效益*
⑵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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