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運業務流動過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確定因素影響,提供航運服務后運費被拖欠,甚至索取無著,最后導致壞賬、呆賬而遭受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
運費風險面面觀
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運費可分為預支運費、到付運費和一部門預支一部門到付等幾種形式。
在到付運費的情況下,固然現代航海技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們抵御天然風險的能力究竟有限,在多事險惡、變幻莫測的海洋環境中航行的船舶,隨時都可能趕上暴風巨浪、暴雨、海嘯、濃霧、浮冰等天然劫難的襲擊,這種不可抗力會導致船舶擱淺、觸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為因素引起的海損事故比例也逐漸增大,使得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以至于喪失了貿易價值或不能知足貿易上的用途,不能稱其為原來的貨物,這樣航運公司就難以收取運費,因而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在預支運費的情況下,航運公司可以較早地收取運費,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風險,但在實踐中,因為托運人預支運費不一定是在貨物裝船后簽發運費已付提單時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單簽發過后三到五個銀行工作日支付。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多數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在賣方把貨物交給航運公司時,就已完成交貨義務,當其從航運公司取得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提單,就可以攜貨物收據、貿易發票、保險單據到議付行議付取得貨款。此時,假如托運人不支付運費,航運公司就會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單一經轉讓就是一張新的合同,航運公司據此對提單持有人負有履行劃定的運輸任務的責任,而提單上既已注明運費已付,航運公司即使事實上并沒有收到,也無權向提單持有人再收一次運費。而且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承運人也不能就貨物行使留置權。此外,假如托運人經營不善而倒閉,或抽逃資金,航運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訴,也只能獲得一張無法執行的勝訴判決書。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運費的回收主要來自兩方面的風險,一是從貨物裝船到運至目的港卸貨全過程中的天然風險、政治風險、人的疏忽過失所致風險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后,因為債務人沒有償付能力、債務人故意欺詐或其它種種原因未能收取運費的風險。
防范之道
運費回收的風險性以及日益泛濫的海運欺詐都使運費保護成為必要,航運公司要積極尋求運費風險的防范措施,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權利。
對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風險,航運公司在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時就應當訂立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現在預支運費的預支時間有很多種表達方式,如“提單簽發之時”、“貨物裝船之時”、“船舶開航之時”或在指明的一段時間內支付,指定的時間一到,運費就應支付給航運公司。值得留意的是,在以上幾種表達方式中,“船舶開航之時”支付條款下航運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提單簽發之時”、“船舶開航之時”承擔的風險要比指定的在其后一段時間內支付的風險小。對于提單簽發后、船舶開航后指定一段時間支付的情況,應盡量把收取運費的時間訂在提單簽發之時或船舶開航之時,由于良多港口航道水深、寬度有限,或者有危險物、障礙物,進港航道情況比較復雜,而且交匯船舶也多,易發生風險。
考慮到海優勢險的不可避免性,航運公司可以通過保險,交付一定的保費,以保證收取運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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