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保險全稱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般簡稱為海運保險。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運保險。
海運保險可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1.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1)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
①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②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運輸工具遭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準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它僅對由于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范圍最狹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①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②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范圍略有擴大,區別在于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于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銹并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里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并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于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最廣,應用于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4)除外責任
為了分清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各關系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等對損失的責任,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還規定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⑤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的責任起訖
出于運輸險的特點,保險業務中對責任起訖不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采用“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原則,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從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倒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簡稱F.W.R.D)、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險(risk of odor)、受潮受熱險(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銹損險(risk of rust)、鉤損險(hook damage)、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曲霉素險(aflatoxin)、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3)特殊附加險包括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運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
3.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
針對海運貨物的某些特性,保險業務中還有承保其特性的專門險別,這些專門險也屬于基本險的性質,可以單獨投保。我國的兩種海運貨物專門險是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賣方利益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78年開始承保的一種特殊的獨立險別,它是針對我國出口企業按CFR或FOB價格條件,或在無證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險別。
投保海運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選擇適合貨物的險種。貨物特性不同,選擇的險種也不同,有的貨物易碎,有的貨物易自燃、受潮、霉變,所以投保要選擇適合的險種。目前,可供投保的基本險種(中國)有: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還有一般附加險、特殊附加險、特別附加險。
2、投保一定要及時,盡量避免倒簽單的問題,一般香港、澳門、日本、臺灣、韓國、朝鮮地區船開之后3天之內必須投保。新加坡、菲律賓5-7天之內必須投保,其他地區15天之內必須投保。否則影響出單、索賠。
3、還要注意投保時要誠實,當然有一些問題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做。可是投保的信息一定要真實,否則,就會比較不好辦了。
4、掌握一些特殊貨物、特殊險種保險公司的態度。例如陶瓷,保險公司一般都有絕對免賠,可是如果客戶開信用證時候要不計免賠,就不是很好辦了,當然保險公司不同,承包情況也不同,對于這樣的問題,是能解決的。對于特殊險種來說,例如輪胎的產品責任險,美國、加拿大的,保險公司是不保的,這些情況也要注意。
如何避免海運保險"盲區"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從賣方到買方必須經過長途運輸和多次裝船、儲存等環節。在這個過程中,容 易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來因素遭受損失,貨主為了在貨物受損后能獲得經濟補償,就必須 對貨物進行保險,因此,保險是國際貿易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根據國際慣例,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責 任起止,一般是"艙運輸"即從起運港起到發貨人的倉庫止。那么,是否發生在"艙至艙"責任范圍內的損 失均可獲得賠償呢?未必!讓我們先看出以下的兩個案例。
以FOB和CFR的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應由買方投保,根據國際貿易規定,以FOB和CFR的價格條款成 交的合同,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是從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弦以后才轉移給買方的,也就是說買方只對在 裝運港船弦以后的貨物所發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風險發生在裝運港發貨人的倉庫和貨物在裝運港 越過船舷之前,買方和賣方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這一段就成為保險"盲區"。
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應由賣方投保,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散裝貨物,賣方往往是在裝船后根據實際的裝船數量進行投保的,自裝船到投保存在著時間差,這樣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發生承包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即損失在前,投保在后。例如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受到雨淋,吊鉤脫扣而致貨物落海等損失。根據國際保險業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內發生的承保損失有權獲得賠償,即損失發生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但是投保要有投保時確實不知情的證明,否則保險公司不承賠償責任。由天在實際工作中賣方(投保人)對裝船過程是十分了解的,投保人很難證明在投保時對損失確實不知情,因此被保險人也很難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這也屬于保險的一個"盲區"。
那么,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中,怎樣才能避免保險"盲區",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呢?
本人現提兩條建議,僅供參考。以FOB和CFR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賣方可以在裝船前單獨向保險公司投保"裝船前險",有的也叫國內運輸險,這樣一旦發生上例一所述的損失時,賣方即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對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賣方可以在裝船前先向保險公司投保,講明投保的條件,裝船后再將提單數量通知保險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險單。這樣一旦發生承包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就應負擔賠償責任,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海運保險在進口合同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國內外保險差別大
與FOB進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條款由于能免去買方對進口設備的運輸安排和支付運保費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越來越多的國內代理商及國內用戶已開始采用這些條款簽訂進口合同。但由于這些條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設備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國的習慣做法和對INCOTERMS(國際及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理解的不同,因此進口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也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以運輸索賠為例,向國內保險公司提賠與向國外保險公司按國際慣例進行索賠,從程序上和手續上以及索賠的時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條款簽訂的合同,由于是由賣方代買主在國外按合同條款的有關險別規定辦理貨運保險,因此當貨損發生時,需由買方自行備齊保險單上注明的所需提賠文件,在保單限定的時間內,以保單規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險公司提賠或由賣方代為轉交保險公司。至于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付,則與賣方無關,因為買方是保單的受益人。如果向國外保險公司提賠,買方處于較被動的地位。 國外保險要求更嚴 首先,索賠時效不同。國內保險公司以中保財產公司為例,索賠時效為保單承保起2年內有效。而國外保險公司的索賠時效一般 為一年,一年的時間對于那些地處偏遠山區且設備量大、超限貨物多的用戶是十分緊張的。一旦超過索賠期,即使文件齊備、理由充足,保險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聯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為例,一旦用戶發現貨損,即可通知當地分公司理賠。而國外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一旦發生貨損,則需由用戶通知買方,再由買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通知其保險單上指明的國內檢驗代理。
如果由用戶直接通知報單上的檢驗代理人檢驗,那么用戶還要為該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否則這些檢驗代理人是不會為用戶理賠的。
第三,國外保險公司對提賠文件的要求極為嚴格,缺一不可,手續也相對復雜。提賠文件除包括正本報單、提單、發票、裝箱單外,還應提供理貨單、向船方或運輸公司的提賠聲明函、檢驗代理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單受益人提出的索賠申請等等及其它保險單上規定的提賠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寄達國外保險公司。一旦保險公司受理,你還應按其要求填寫其需來的其他文件并及時寄回,否則國外保險公司仍可以各種理由拒賠。 國內保險優勢明顯 通過幾年來的實踐和總結,我們認為運輸保險由買方國家的保險公司承保有著諸多優勢。
如仍以中保公司為例,有以下幾點優勢:
第一,可以避免海運及內陸運輸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責任不清,索賠扯皮的現象。
第二,保險范圍可以從終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現場,不另加收保險費。
第三,索賠檢驗賠付較為方便,用戶可以在當地保險分公司辦理及申報。如需賣方補供貨物的,當地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將賠款費用匯外商帳戶。
第四,索賠時效為二年。 給賣方的理由
在使用CIF、CIP條款簽訂進口合同時,買方可以如下幾點說服賣方,要求在買方國內投保:
1.CIF、CIP合同條款下,合同價中已包含保險費用,故外商在發貨時必須按每批貨物 發運情況辦理投保手續。此條理由是反對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與保險公司有年度協議,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規定每批辦理投保手續,出具正式保單,而只提供保險證明書的做法。
2.CIF、CIP合同條款下,賣方是代買方投保,保險受益人為買方,貨物風險在裝港船舷轉移。如有貨損發生,由買方自行復責索賠,賣方只是有義務協助買方,故賣方應尊重買方的意見。
3.合同的買方為中國用戶,故由中國保險公司承保運輸險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終用戶。
4.中國保險公司目前都以國營公司為主,無論在資信上還是在實力上都可以與其他國家的保險公司相比,且更勝一籌。 |